供暖公司副经理用采暖费炒股
尽管3年前已返还本金,但仍被判五年六个月
身为国有控股供暖公司收费公司副经理,李某竟指使员工将公司收取上来的采暖费存入自己的银行卡,用于购买股票进行营利活动。虽然后来李某将钱款全部返还给了公司,但3年多以后,李某还是因为涉嫌挪用公款罪被依法查办。
41岁的李某,大学毕业后来到国有控股公司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李某从收费员做起,后来升任为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公司党委书记、副经理,主持收费公司全面工作。
今年3月初,司法部门接到举报对李某涉嫌犯罪展开调查,发现其银行卡有多笔大额现金存入并用于购买股票。
3月25日,办案人员调取到李某名下一张35万余元的取款凭证,结果发现提走这笔钱款的并不是李某,而是收费公司员工杨某。办案人员找到杨某调查,从而掌握了李某非法挪用公款的犯罪线索。5月7日,检察机关依法将李某传唤到案,李某交代了3年前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2010年9月30日至10月5日,李某利用自己任收费公司副经理之便,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将收取上来的采暖费32万余元存入自己银行卡中。2010年10月8日,李某将其中31万元转入自己开设的股票账户用于购买股票进行营利活动。后来,这些钱款又全部由股票账户转回到李某的银行账户。2010年11月4日,李某安排工作人员杨某将收取上来的采暖费3万余元存入银行卡。2011年1月30日,李某安排工作人员从自己银行卡中取出近36万元,并由工作人员上交给公司财务。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挪用公款重者可判无期
主审法官解释,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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