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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行政垄断应纳入反垄断新常态

发布时间:2021-01-21 17:09:55 阅读: 来源:原液厂家

反行政垄断应纳入反垄断“新常态”

反垄断重拳正挥向行政垄断,反行政垄断开始破冰。以往反垄断对象针对的往往是企业,少有对行政垄断进行调查的。据媒体报道,近日,河北省政府因规定“本省客运企业可享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而成为《反垄断法》实施6年来首个遭到反垄断调查的省级行政机关。  客观来看,类似河北省政府这样的地区性行政垄断不在少数。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政府被赋予了强大的经济职权,包揽了管理国家经济的各种事务,容易滋生行政垄断。地方政府凭借着行政权力,尤其是通过政府的“红头文件”来限制竞争,这样往往比企业限制竞争的后果更为严重。这种地区性行政垄断既妨碍统一、公平竞争的市场形成,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又容易诱发权力寻租,导致官商勾结,引发腐败。

据媒体报道,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表示,下一阶段反垄断调查的工作重点将有所转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和地方保护主义将成为调查重点。而河北省政府一案仅仅是个开始。这意味着反垄断将向纵深推进,从此前的反市场垄断向反行政垄断深化,而且反行政垄断将常态化。  其实,早在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中,地区性行政垄断就成为严格规制的对象。其中,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等3大类,是《反垄断法》明令禁止的地区性行政垄断。  然而,在反垄断实施过程中,对行政垄断的查处却面临很大的困境。一方面,反垄断执法部门只享有建议权。《反垄断法》没有将行政垄断的管辖权交给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只是规定了反垄断执法部门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建议。而这种儿子犯错交给父亲处罚的处理手段,很容易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一方面,《反垄断法》还规定了对行政垄断的豁免条款,这也使得《反垄断法》在行政垄断规制方面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  例如,反垄断法第七条就是具体的免责条款:“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这就意味着把电信、航空、邮政、烟草、能源、电力、银行等行政垄断行业排除在反垄断之外。  目前,我国反行政垄断形势严峻,不仅存在类似河北省政府的地区性行政垄断,还存在不少行业性行政垄断。这些行业性行政垄断,利用政府部门手中的权力,人为制造市场障碍,通过发布政策规定,限制行业市场准入,给少数国企垄断特权。近年来,虽然国务院出台了多个关于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公用行业的鼓励性文件,但效果不佳,其原因就在于行政性垄断难以破除。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提出“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就是要打破垄断格局,使社会资本能够“非禁即可”地进入到各个领域,由此实现增长方式从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今年,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中国经济已步入“新常态”的重要阐述。结合眼下如火如荼的反垄断势头,公众有理由相信,“一视同仁”的反垄断正成为“新常态”。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跨国公司、无论是市场垄断还是行政垄断,反垄断的重拳都不放过。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脱胎于计划经济,政府主导经济源远流长,因此,反行政垄断应成为反垄断“新常态”的重点。  反垄断是依法构建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关键一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最基本前提就是要打破行政垄断。行政垄断作为权力配置资源的手段,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严重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增长的制度瓶颈,不但带来主观盲动性,而且极易滋生腐败。  但应该看到,反行政垄断并不容易。此次河北省政府遭到反垄断调查,是因为韩国大使馆向国家发改委进行了举报,而大部分国内企业面对行政垄断,却只是敢怒不敢言。目前的《反垄断法》涉及行政垄断的条款少之又少,如此粗线条的法律框架,也给反行政垄断的调查和认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出台反行政垄断的相关细则,强化对行政性垄断的限制和制约。唯有如此,才能有效维护市场秩序,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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